MH∕T 6020-2012 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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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MB): |
0.47 |
页数: |
41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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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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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10,A 00 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6020—2012,代替 MH/T 6020-2006,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Commercial aviation fuel quality control & operating procedures,2012-04-10 发布 2012-08-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6020—2012,I,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4,5 取样 4,6 检验 6,7 运输、储存和加注设备.. 7,8 生产验收.. 9,9 接收程序. 10,10 沉降及检验程序 12,11 储存程序 13,12 发出程序 14,13 加注程序 14,14 设施、设备的清洗. 16,15 专机燃料的质量保障.. 18,16 燃料的回收和降质. 18,17 应急程序 20,18 接受检查 20,附录A(资料性附录) 质量控制和管理职责 21,附录B(规范性附录) 航空燃料的检验项目及重新评定表 23,附录C(规范性附录) 过滤设备的维护、监控和检查. 26,附录D(资料性附录) 收发油相关表格. 33,MH/T 6020—2012,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MH/T 6020-2006《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与MH/T 6020-2006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有所增、删(见第2 章,2006 年版第2 章);,——修改了多舱组合样的定义(见3.4,2006 年版3.4);,——增加了目视检验的定义(见3.15);,——修订了核对检验的定义(见3.16,2006 年版3.15);,——增加了储存油罐、回收油罐、污油罐和质量检查罐的定义(见3.21~3.24);,——根据采购及加注的不同要求,修订了喷气燃料应满足的产品规格要求(见4.2,2006 年版4.2);,——将取样和检验(见2006 年版第5 章)拆分为取样(见第5 章)及检验(见第6 章),随后的,章节号相应顺延;,——修改了取样的相关要求(见5.1,2006 年版5.1.1);,——增加了航空公司取样章节(见5.2),删除了原加注程序中的向航空公司提供油样章节(见2006,年版12.5);,——修改了航空公司提取油样部位的规定(见5.2.4,2006 年版12.5.2);,——增加了检验种类(见6.2,2006 年版5.2.2),——修改了外观检查的定义(见6.3.1,2006 年版5.2.3.1),——删除了表1(见2006 年版表1),相关内容修改为正文的注(见6.3.1 的注1~注4);,——增加了目视检验的检验项目规定(见6.3.2);,——修改了核对检验、重新评定检验、专项检验的相关规定(见6.3.3、6.3.4、6.3.6,2006 年版,5.2.3.2、5.2.3.3、5.2.3.5);,——修改了管线安装的坡度规定(见7.1.1.3,2006 年版6.1.1.3);,——删除了关于长输管线的高低点设置的规定(见7.1.1.4,2006 年版6.1.1.4);,——删除了关于地井栓标识牌号及低点标识的规定(见7.1.1.5,2006 年版6.1.1.5);,——修改了关于防护网孔径的规定(见7.2.2.2,2006 年版6.2.2.2);,——删除了测量孔与罐壁间隔宜在0.5 m 以内的规定(见7.2.2.4,2006 年版6.2.2.4);,——删除了关于特定地区需安装储油罐喷淋等冷却装置的要求(见2006 年版6.2.2.5);,——修改了关于浮动吸油管的规定(见7.2.2.6,2006 年版6.2.2.6、6.2.2.8);,——增加了过滤装置(见7.2.3),将过滤器的相关规定加入其中,删除了2006 年版6.2.2 中的,过滤装置相关内容(见2006 年版6.2.2.9~6.2.2.13);,——增加了高点冲洗设备章节(见7.4),将高点冲洗设备的相关规定加入其中,删除了原加油地,井系统章节中的高点冲洗设备相关内容(见2006 年版6.4.5);,——删除了关于运输容器的清洗要求(见2006 年版7.8);,——增加了通用要求,将接收程序中的相关通用规定加入其中(见9.1),删除了原不同方式的接,收程序中的相关通用规定(见2006 年版8.1、8.2、8.3、8.4、8.5);,——增加了关于底部清洁情况的检查方法(见9.2.1);,——修改了接收单一品种的长输管线燃料时的核对检验的取样要求,增加了留样要求(见9.3,2006,MH/T 6020—2012,III,年版8.2.2);,——修改了接收多品种的管线燃料时的核对检验的取样要求,增加了留样要求(见9.4.1,2006,年版8.3.1);,——修改了混输时的输送顺序(见9.4.3,2006 年版8.3.3),——增加了机场油库不应通过多品种的管线接收的规定(见9.4.6);,——增加了关于数量相差很大的数据的规定(见9.5.1.2);,——删除了测试闪点的要求,增加了可3 舱合并样品进行核对检验的规定(见9.5.1.3,2006 年版,8.4.2.5);,——增加了随船样品的交接要求(见9.5.1.6);,——删除了无检验室的油库接收燃料的规定(见2006 年版8.6);,——修改了接收中添加抗静电添加剂的规定(见9.7,2006 年版8.7);,——删除了接卸燃料要求(见2006 年版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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